时间: 2024-11-02 01:08:03 | 作者: 粉体辅助设备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033,46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主营粉磨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业务和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业务,所处行业情况如下:
公司粉磨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业务主要是做以辊压机(高压辊磨)为核心的粉磨工艺系统装备研发、设计、制造和服务,产品用于水泥建材及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工业原料的粉磨。该板块业务主要依赖于下游水泥、矿山、钢铁冶金行业的发展,下业与宏观经济及国民基本的建设发展紧密相关,对公司粉磨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业务的经营有一定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粉磨装备生产企业设备制造及应用科研开发发展快速,已具备完全独立的研发和生产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慢慢的提升和创新,设备耐磨技术获得大幅度提升,技术水平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国外同种类型的产品技术水平,设备性能达到甚至优于进口设备。
世界粉磨工艺技术已呈多元化发展,依照国家战略规划及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资源消耗及能实现工业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高的附加价值再利用的新设备、新产品将不断出现,粉磨系统设备将会向低耗、高效、大型化方向发展。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高效、节能、环保的辊压机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持续对技术中心研发投入,拥有汇聚行业锋锐技术团队,实现技术自主创新,不断突破系统工艺设计瓶颈,进行产品优化、技改和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延伸并拓展主要营业产品的应用领域,公司是以辊压机(高压辊磨)为核心向客户提供高效节能粉磨系统装备及配套技术服务的国内领先的行业知名企业。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营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业务,产品主要使用在于军用、民用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
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广泛涉及产业链上下游军工、民用及通航等多个领域和产业,是整个航空航天制造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其工业制造体量大,且种类非常之多、工序复杂、专业性强,对各环节零部件设计、制造、加工和装配有着较高的工艺技术要求与技术壁垒。
近年来,国家针对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和军工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国内部分具备航空航天零部件承制能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逐步进入国内军用及民用市场,研发技术能力和装备水准不断提升,助力了我国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产业逐步发展。目前,我国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业取得快速进步,科研不断取得新成果,科技和产业化结合逐步深化,军民融合产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
随着中国国防装备现代化升级加速,国内民航运输机队规模稳定增长,通用航空领域也在逐步开放,航空零部件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整体行业未呈现明显的周期性。未来较长时间内,国产军机、民用飞机等领域的快速地发展,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面实施,将更大程度促进有关技术的提升和工艺的发展。
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战略性产业,行业正处于发展期。其作为我国制造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政策的支持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加入,高新科技的研制将逐步提升军用飞机的性能水平以及民用航空的安全水平,将会推动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朝着质量更高、品类更新、功能更强的方向发展,提升我国航空航天制造产业的整体实力。
全资子公司德坤航空成立于2008年,其业务涵盖航空钣金零件的开发制造、航空精密零件数控加工、工装/模具设计制造、航空部件装配及航空试验件及非标产品制造,生产的零部件应用于多型号军用飞机、大型运输机、无人机等,承制了中国商飞C919部分主要零部件外包加工。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对德坤航空的投入,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累积了更为丰富的零件加工能力和部件装配经验,逐步形成航空航天零部件制造综合配套能力,业务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区域内居行业领先地位。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1、2020年7月,公司实施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份已出售完毕(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7月18日、7月23日、2021年1月23日、7月20日、2022年7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2021年6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相关详情请参见2021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增资事项正在申报有关部门审批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3、2022年1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追认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成都德坤空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200万元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其控股子公司成都德坤空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8,000万元额度(含已向德坤空天提供的财务资助6,200万元)的财务资助,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循环使用(相关详情请参见2022年1月20日、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2022年4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太航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持有的其控股子公司成都德坤空天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1,500万元注册资本),交易作价人民币1,500万元。2022年6月,德坤空天完成了变更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取得了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德坤空天为德坤航空全资子公司(相关详情请参见2022年4月27日、6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综上,成都德坤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为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不再触及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4、2022年1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做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万元,担保金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包括连带担保责任的信用担保及向银行申请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额度有效期在总担保额度内,以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合同内容及银行对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要求的文本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新加坡全资子公司与澳大利亚Sino Iron Pty Ltd签署相关合同及提供对应连带责任信用担保及向银行申请开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真实的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及开立保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相关详情请参见2022年1月20日、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5、2022年5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新建利君特种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以自有资金3.5亿元在成都东部新区投资新建利君特种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并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利君特种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公司需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于 2022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自筹资金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在成都市东部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同月,公司完成了设立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大垣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详情请参见2022年5月25、6月8日、6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6、2022年8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65人解除限售股份数量638.4万股,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股份638.4万股已于2022年9月13日上市流通(相关情况详见2022年8月27日、9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7、2022年10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赞同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相关情况详见2022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8、2022年11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利君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英文:LEEJUN HOLDING (SINGAPORE) PTE.LTD.)设立跨境全功能资金池,并同意3家公司加入全功能资金池结构(相关情况详见2022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9、2022年11月,独立董事王雪女士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六年,根据相关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特向公司董事会出辞职申请。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刘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相关情况详见2022年11月30日、12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10、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购买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请参见相关情况详见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CDAA6B0123审计报告确认,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25,306,592.51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按10%计提法定公积金12,530,659.25元后,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30,165,198.46元,扣减分配2021年度股利31,003,800.00元后,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金额为311,937,331.72元。经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截止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033,4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1,338,4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270,598,931.7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公司2022年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分红承诺相符。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本次利润分配比例将按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决策程序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本次分配预案需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1、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本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如下:
该解释要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永续债),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解释要求,在修改日,企业需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信永中和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廖继平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崔迎先生,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建国先生,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家。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袁建国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崔迎先生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项目合伙人廖继平先生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除2020年7月四川证监局监管谈线次外无受到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66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审计委员会查阅了信永中和从业资质和相关信息,认为:信永中和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为公司提供公允、客观的独立审计服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相关详细内容请参见2023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结合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和2023年度实际审计业务情况及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审计报酬事项。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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