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在前不久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强调,刑事检察重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甘肃省嘉峪关市检察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改变“重审查,轻调查”的办案模式,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在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引导侦查取证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高质效履职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为民”的生动诠释。

  530万元的欠条牵出十年迷案,曾经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是分赃不均还是另有隐情?近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敲诈勒索案时,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对案件疑点深挖细查,监督立案一起涉税案,成功追诉3名嫌疑犯,避免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犯逃避法律追究。

  1999年,李宇与陕北同乡刘大、刘二两兄弟在甘肃嘉峪关结识,李宇跑运输,刘氏兄弟做煤炭买卖,三人逐渐在异乡站稳了脚跟,也搭上了社会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顺风车”。2011年,刘氏兄弟看中了与某公司供销石灰石的商机,二人与李宇一拍即合,合伙成立了飞翔公司做起石灰石生意。

  公司的主体业务是从某矿山拉用来生产水泥的石灰石,再向某国有公司销售,每年业务量上千万元,但是经营三年后,因相关政策调整,某矿山不再向飞翔公司提供石灰石,飞翔公司被迫停业注销,三人合伙掘得第一桶金后分道扬镳。但谁也没有料到,当时混乱的账目为三人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并在几年后爆发。

  2017年的一天,刘氏兄弟约李宇在一家茶楼见面,兄弟二人认为李宇在当年通过虚列纳税成本私吞了公司利润,要让李宇当面解释。面对二人的对质,李宇向刘氏兄弟写下了一张内容为“欠刘大、刘二530万元”的欠条。不久后的一天清晨,李宇听到一阵猛烈的敲门声,打开门一看,来者正是刘二,一同而来的还有几个彪形大汉。对方拿着这张530万元的欠条来要钱,但李宇选择了报警。虽然经过民警调解事情得以暂时平息,但这样的事在之后的四年间发生了好几次。202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以刘二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了立案,5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司注销时三人已析产分家,530万元的欠款是怎么样产生的?李宇出具530万元欠条是否受到暴力胁迫?”阅完案卷后,办案检察官满是疑问。

  刘二和李宇面对检察官各执一词,刘二称李宇瞒着他们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却把偷逃的税款装入自己口袋并计入了成本,使得刘大、刘二少分了利润。李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矢口否认,一再强调欠条是被迫写下,债务是无中生有。

  在诸多疑点尚未查证的情况下,城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还将刘二反映李宇涉嫌犯罪的线索分别移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但“因为公司注销,纳税主体丧失……”“因无事实依据,无证据证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李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举报线索的查处陷入了僵局。

  2021年10月,城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参会检察官对刘二反映的李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展开讨论,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成立专案组,启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税务新旧系统更替,旧系统数据无法检索……飞翔公司注销,会计凭证灭失……自行补充侦查伊始,办案检察官面临各种难题。在飞翔公司下游买家某公司的取证也非一帆风顺,十年间该公司经历了多次重组早已物是人非,办案检察官只能扎身档案库房,从上千本凭证中逐一翻找证据。

  如何打破僵局找到切入点,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经过前期几个月的筛查,2022年2月,办案检察官发现飞翔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有大量进项发票抵扣税款,这些已被抵扣的进项发票大多数来自乾坤公司。飞翔公司和乾坤公司是不是存在业务往来?这些发票与石灰石业务是不是真的存在联系?专案组决定从乾坤公司的票据流入手,根据乾坤公司进项发票转而向上游追溯,并锁定了甘肃兰州、宁夏银川、山东威海等地的多家公司。

  一段千里取证路就此启程。2022年2月至3月,办案检察官奔赴宁夏、山东等地,白天穿梭在银行、税务局、写字楼、货场等地查找证据,晚上在房间里梳理线索、整理账目。最终,专案组调取书证上千页、制作询问笔录数十份,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链条逐渐清晰。

  经过缜密侦查,最终查明:宁夏、山东等地的公司均系专门从事“暴力虚开”犯罪活动的空壳公司,这一些企业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利用中介代办年检,虚构办公场所,其中山东的公司已被当地警方打击,这一些企业的账户资金流均与大连、深圳等地犯罪团伙有勾连,乾坤公司就是从这一些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案组掌握上述事实后,随即找到了乾坤公司负责人贺坤。贺坤最初百般抵赖,坚称与飞翔企业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并且税款已全额缴纳。当大量证据摆在贺坤面前,其谎言被逐一揭穿,贺坤才将事实全盘托出——李宇的公司在经营期间并无石灰石进项,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在销售环节全额缴纳税款,李宇找到他,请托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虚开的发票均用来抵扣税款。专案组顺藤摸瓜,又查找到了梅花公司与飞翔公司存在可疑业务。最终查明,飞翔公司接受乾坤公司和梅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价税合计2300余万元。

  2022年4月28日,城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送线索移送函及通知立案书,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飞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坤、梅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枚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李宇、贺坤、刘枚三人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同年12月13日,检察机关以上述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2023年3月13日,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李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刘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贺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李宇和刘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破解挂名买卖房产、隐名购买银行股权悬疑,检察机关追根溯源自行补充侦查,锁定资金源自集资诈骗款,让洗钱犯罪无处遁形。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持续两年跟踪监督、成功追诉的被告人王金某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生效。

  2013年12月4日,王某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招聘专业团队负责放贷。之后他回到家乡唐山揽储,并先后在唐山市区及周边县区成立五家分公司,任命姐姐王金某、妻子李某为分公司经理,负责吸收存款。至2019年12月底公司“暴雷”,他们共向1000多名群众吸纳资金1.2亿余元,造成损失4760余万元。

  2020年1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以投资公司唐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立案侦查,8月12日,王某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除李某外,王某和王金某也分别参与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大家经分析认为,投资公司负责放贷,五家分公司专门吸款,这一些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都是王某,王某的犯罪事实不应局限于案发地的分公司。为此,检察官提出详细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侦查,最终,涉案金额由起初的4760余万元增加到1.2亿余元。

  2021年6月11日,路南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追捕王某、王金某的法律意见书,要求上网追逃二人。7月31日,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家旅馆落网,被当地公安机关移送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同年8月10日,王金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9月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王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因王某坚称投资人的投资款已被其对外放贷没办法回收,且账簿没有查扣到,公安机关难以查清资金去向。2021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们举报王某在某县村镇银行有股份……”办案检察官接到投资人举报。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该院梳理列明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收到的反馈是“并未发现王某在某县村镇银行有股份”。这是怎么回事?

  “王某被抓后,王金某卖了一套房,那可是市中心的高档楼盘,钱去哪里了?分明是他们一家子合伙洗钱……”面对投资人的疑惑和怀疑,该院决定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金某交代说:“2015年3月,我弟弟王某出资122万多元以我和我丈夫的名义在唐山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用自己的钱交了首付款49万元,用我的银行卡办理了73万元的商贷。我的银行卡平时都是由弟弟拿着,每月的房贷也是他负责还。”

  “弟弟被抓后,我就躲了起来。2020年8月13日,他取保出来后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以315万元将房子卖给了田某,我就是配合过户,除了提前还房贷尾款65万多元外,其余的房款都被我弟弟拿走了。”王金某说她只是挂了个名,不清楚购房款的来源。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二手房中介店,了解王金某出售二手房的交易情况。

  办案检察官从有关部门调取的书证初步印证了王金某的部分说法。在走访买家田某时,田某认为自身买到了“问题房”,取证工作遭遇了闭门羹。

  “卖房子的过程是怎么走账的?事关资金的去向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弄清楚。”该院检察长郭晓辉明确了下一步补查重点。

  在社区民警陪同下,办案检察官再次登门向田某了解情况,最终取得了房屋买卖合同、汇款流水、交易沟通细节等重要证据,发现315万元卖房款中有几笔大额钱款转到了案外人张某的银行卡上。

  经查,张某与王某是生意伙伴,王某借用他的银行卡收到房款后,让张某签了份某塑材公司将持有的某县村镇银行5%的股份转让给张某的协议,并让张某打款200万元给此公司的老板许某。但检察官在某县村镇银行股东花名册中没找到张某。经查发现,许某公司持有的股权是从高某处花150万元购买来的,但银行股东名录变更程序还未完成,所以接到群众举报后未查到王某持有该银行股份。据此,检察机关迅速通知警方查封高某在某县村镇银行5%的股权。

  王金某在众多投资人的指认下,只承认自己参与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但对于帮助王某买卖房子转移赃款的事缄默不语。

  “我弟弟手里拿着百十张别人的银行卡倒腾钱,他授意我办了5张,因需要实名认证,预留的手机号码是我的,可是还房贷的那张银行卡也是他在用。”

  从海量的银行流水中,检察官发现王金某的银行卡有从第三方公司转来的大笔资金,而这些钱正是王某转移的部分投资款,从王金某手机里提取的验证码和转账提醒,佐证了她是知道钱款的来源和去向的。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P2P网络居间借贷名义,向投资人承诺无风险高息,跟委托的两家第三方平台公司协议收款后,指令第三方公司违规形成资金池,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取现或他用,边吸收资金边转移资金,只有约7%的集资款用于放贷,且案发前王某将账簿销毁,不归还投资人损失款,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投资公司实为集资诈骗。

  2022年11月8日,该院在指控王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直接追加起诉洗钱罪,并改变定性,以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变更起诉。

  庭审中,针对王金某称自己不知道购房款性质的辩解,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证实了王金某共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配合王某接收投资款及向外放贷,付房款时亦在使用涉案银行卡,并邀请审计专员出庭,展示了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流向图。公诉人指出,在王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王金某仍协助弟弟出售本应作为赃物查扣的房产,房款交给王某后被隐匿,依法构成洗钱罪。

  今年5月24日,法院以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金某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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